(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好意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广东百盈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好意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广东百盈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现代国际企业集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85号原告:佛山市好意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府前路2号159。注册号:440683000040820。法定代表人:吴伟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胜斌,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400003794。法定代表人:邝瑞波。被告:广东百盈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注册号:441200400006891。法定代表人:梁燮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现代国际企业集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1507925。法定代表人:邝耀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好意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广东百盈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现代国际企业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好意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好意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好意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3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356元,因原告佛山市好意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841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9178元,由原告佛山市好意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受理费84178元,由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回。审 判 长 张必成代理审判员 郑泽霞人民陪审员 梁丽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舒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