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陈某某,女,1956年7月2日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告许某某,男,1954年8月21日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荣琼英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许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万元,并提供现金20万元作为担保,同时要求查封许某某名下深圳市沙河世纪村七栋4-20B房屋,并提供陈某某与许某某名下的本市桂平路XXX弄XXX号房屋中陈某某共有部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许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二、查封被告许某某名下深圳市沙河世纪村七栋4-20B房屋;三、查封原告陈某某、被告许某某名下本市桂平路XXX弄XXX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荣琼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佩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