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瑜与陈志真、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瑜,陈志真,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康尔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209号原告陈瑜,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志真,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中山大厦A座32层。法定代表人陈志真。被告福州康尔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工业路北段洪山工业园2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陈宜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瑜诉被告陈志真、被告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福州康尔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以618万元为限冻结三被告银行账户内存款或查封、冻结三被告价值618万元的财产。案外人黄思慧以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天泉路**号天元花园**#楼***单元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建筑面积128.73平方米);案外人廖代仁、江凤娥以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号金山明星1#楼705单元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建筑面积114平方米);案外人陈东以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湖前支路80号展企大楼*#楼***单元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建筑面积136.16平方米);案外人张若婷以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马路北侧恒宇国际公园*#楼***复式单元房产(房屋预告登记证号:榕房预YR字第***号、建筑面积94.74平方米)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志真、被告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福州康尔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618万元,如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冻结黄思慧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天泉路**号天元花园**#楼***单元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买卖、交易手续;冻结廖代仁、江凤娥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号金山明星*#楼***单元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买卖、交易手续;冻结陈东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湖前支路**号展企大楼*#楼***单元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买卖、交易手续;冻结张若婷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马路北侧恒宇国际公园*#楼***复式单元房产(房屋预告登记证号:榕房预YR字第***号)的买卖、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