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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商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董纪勇与贾志兴、济南新逢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纪勇,贾志兴,济南新逢食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266-1号原告董纪勇,男,1963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鱼台县张黄镇后杜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63********。被告贾志兴。被告济南新逢食品厂。法定代表人贾志兴。原告董纪勇与被告贾志兴、济南新逢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纪勇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纪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董业平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