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夏宝强与被告李忠堂、XX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保强,李忠堂,XX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夏保强,男,生于1963年6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蔡晓云,系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军怀,系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忠堂,男,生于1956年2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海林,系眉县马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XX春,男,生于1984年5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夏保强与被告李忠堂、XX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保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保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夏保强负担。审 判 长 刘林刚人民陪审员 张德成人民陪审员 刘志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