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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潘某1与潘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1,潘某2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569号原告潘某1,女,1990年6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2,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1诉被告潘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1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姚松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