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梁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00158号被告人梁某某。2014年6月6日被因涉嫌犯诈骗罪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成亮,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增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刘成亮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中旬,被害人赵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甲,给李某甲17万元用于给赵某甲的女儿赵某乙安排到电力部门工作。李某甲通过魏某甲找到了梁某某办理此事,并将17万元现金交给了梁某某。2013年12月份,梁某某称钱不够,又经过李某甲从赵某甲那拿了人民币3万元。后赵某甲见工作无法安排,要求退款。李某甲便让梁某某继续给睢某甲安排工作。2014年3月,梁某某在石家庄星翔广告有限公司办公室制作了一份假国家电网河北电力公司的录用通知函交给了李某甲,并至今未向被害人退款。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收款收据等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名没有异议,但对犯罪数额有异议,辩称其实际得款为16万元,其余2万元给了魏某甲,另外2万元给了刘某甲后没有退还。同时其被抓获时系与民警电话联系后准备投案,走到楼下时被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梁某某的诈骗金额应当是16万元;2、被告人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已经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主动投案,系自首;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小。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中旬,赵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甲,赵某甲请李某甲帮忙给自己的女儿赵某乙安排工作。李某甲通过魏某甲找到梁某某,梁某某称自己可以帮忙将赵某乙安排到电力部门工作,需要费用人民币17万元。赵某甲将17万元交给李某甲。2013年5月15日,李某甲、魏某甲,以及梁某某的妻子共同到银行通过存款方式将17万元款支付给梁某某。2013年12月份,梁某某对李某甲说安排工作的钱不够,让再给3万元。李某甲从赵某甲处拿了3万元现金交给了梁某某。后赵某甲看女儿的工作安排不了,便要求李某甲退款。李某甲便改为让梁某某给睢某甲继续安排工作。2014年3月10日,梁某某在石家庄市星翔广告有限公司办公室制作了一份假国家电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的录用通知函交给李某甲。后李某甲联系不上梁某某。2014年5月18日,赵某甲到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6月5日,公安民警在石家庄市盈伴大厦门口将梁某某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的亲属退赔了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四万元,赵某甲对梁某某表示谅解,赔偿款已经支付完毕。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共两次,分别为:2014年6月5日第一次供述:2013年3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的一个朋友魏某甲给我打了个电话,说她的一个亲戚是学电力的,大专毕业以后,一直没有合适的工作,看我能不能帮忙找个电力部门的岗位,我说给她问问再说。大概过了4、5天,我给我的朋友刘某甲打了一个电话,问他是否能帮着找找电力部门安排工作,他说给问问。大概到了2013年4月底的时候,刘某甲给我打来电话,告诉我河北省电力公司可以安排一个岗位,是行政类的正式员工。要求大专学历,电力专业,薪资待遇是3000多元,给交“五险”、“一金”。刘某甲给我回复后,我就给魏某甲进行联系,告诉她这件事,她说问问她家的亲戚再说。2013年5月份中旬的一天,魏某甲给我打来电话问我,办成这件事需要多少费用,准备什么资料。我就给刘某甲打了个电话,刘某甲告诉我需要13万元。问完以后我跟魏某甲说需要15万元,因为我把我的2万元好处加在了里面。魏某甲说问问后回复我。第二天,魏某甲给我打来电话,告诉我让我办,并告诉我她跟她的亲戚说办这件事需要17万元,到交钱的时候,直接给我17万元,让我打17万的收条,然后从里面给她提出2万元。当时我就同意了。2013年5月14日的时候,我们约好在石家庄桥西区夏朵小区2-2-202我的家中见面(我当时暂住)。当时,魏某甲和她的亲戚李某甲父子到的我家,在我家他们提供了相关的资料,这时我知道是帮一个叫赵某乙的女孩办工作。问完详细情况后,我告诉他们能办,大概3个月就能上班,让他们第二天准备好钱给我。2013年5月15日上午,我的妻子郑某甲、魏某甲以及李某甲在石家庄站前街纪念碑附近见的面。当时,李某甲取出17万元的现金,他们三人一起把这17万元钱在中山西路与中华南大街交叉口附近的建设银行存入了我的建设银行账户。我打了印有石家庄青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据,开票人是我本人签的名。我在去张家口之前给了我的妻子,让她收到钱后,把收据交给魏某甲。大约过了3、4天我从张家口回来,我就到和平路与中华大街交叉口的河北省教育厅门外,把赵某乙的相关资料以及7万元现金给了刘某甲。刘某甲答应尽快办理。之后又过了两个月大约8月初左右,李某甲和魏某甲问我事情办理的怎么样了,我就给刘某甲打电话催问,刘某甲告诉我等消息,我就告诉李某甲和魏某甲等消息。后来我看刘某甲一直没有准信,就给我的另一个朋友马海云进行了联系,看看她能不能帮助办理。当时,马海云说试试,后来告诉我可以给安排电力部门的行政类的岗位,需要7万元钱,让我给她两万元定金,我就给了她,等快到2014年元旦的时候,也没有进展,我就向她要这两万元钱的定金,她就退还给了我。2013年8月份的一天,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让我通知赵某乙和他的家长准备到中华南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的国家电网石家庄供电公司面试。我就通知了李某甲,第二天,李某甲带着赵某乙来到约定的地点,我们三个人见了面,等刘某甲来一起去里边面试。之后,又过了两三个月大概是到12月份,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赵某乙的事不好办,需要再交三万元钱,我就通知魏某甲了,大概在2013年12月13日的时候,魏某甲和李某甲一起到我的办公室(当时我在中山西路与师范街口的佳泰大厦1301),给了我3万元的现金,我给李某甲打了个收条。到了2014年3月份的时候,李某甲跟我说赵某乙不办了,能不能把他家的另外一个亲戚睢某甲顶替赵某乙继续办这件事,我说问问刘某甲再说,得到刘某甲的同意后,我告诉李某甲说试试。大概到了3月10日以后,我给李某甲打电话让他拿一份印有“国家电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标志的录用通知函,上面打着“睢某甲”的名字。后来到了录用时间(录用通知函上写着2014年3月18日),李某甲问我为什么还不能上班,我说给问一下,于是就给刘某甲打了一个电话。刘某甲当时承诺我让人家2014年3月18日上班,因此我就在录用通知函上标注了这个时间。我问刘某甲为什么还不能上班,他说问问再说。紧接着他给我回了电话说,办不成了,不行给他们退了钱吧。于是我就给魏某甲和李某甲说了这件事,大概在一个星期之后给他们退钱。后来联系不上刘某甲了,他那的14万元钱就没法退,我拿的4万元钱,因急用钱自己用了。魏某甲拿的2万元钱就不知道了。2014年6月6日第二次供述:2013年5月15日,我以能安排工作为名收取李某甲为赵某乙安排工作费用17万元,并承诺3个月内能安排完工作并上班,在2013年8月份我让李某甲带赵某乙到中华南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的国家电网石家庄供电公司进行面试,当时我没有联系好,没有进行面试。2013年12月份,我又让李某甲交了3万元安排工作的费用。2014年年初,赵某乙不让给安排工作了,就换成了为睢某甲安排到电力公司工作。2014年3月份,我用其他录用通知函修改了一份印有“国家电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标志的录用通知函(被录用人:睢某甲,落款为国家电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时间也是我伪造的,打印上去的)。后来到了通知上班的时间,李某甲催问我,我也没办法,钱花了我也没有能为李某甲介绍的人安排成工作,钱也没有退给李某甲。2013年5月15日给魏某甲2万元;2013年5月份到12月份,先后给刘某甲14万元。2014年3月底,刘某甲看事办不成了,分两次共退给我12万。现在刘某甲手中有2万元;我手中现在一共有16万元,16万元钱我没有退给李某甲,用于我的生意经营周转上了。2、被害人赵某甲陈述称: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的女儿赵某乙大学毕业两年了,一直没有找到正式的工作,正好我的连襟国明章说他的亲戚李某甲有关系,可以给孩子找工作,安排到石家庄电力部门。我想我的女儿正好是湖北电力学院毕业的,专业对口就同意让国明章联系李某甲给办办这件事。第二天,我就到李某甲家去询问此事,李某甲说办这件事需要17万元,当时我就同意了。又过了两天我准备了17万元送到了李某甲的家中,他当时对我说两个月之内孩子就能上班。我回去以后就等消息,到了2013年7月中旬左右,孩子一直没有安排,我就与李某甲进行了联系,他说现在暂时安排不了,等等吧。当时我也没有办法只好耐心等待。结果到了2013年12月份,李某甲说钱不够了,还需要3万元钱,我就又准备好给他送到家中。大概到了2014年2月份,我看孩子的工作迟迟安排不了,就要求退钱,但到了现在,也没有退给我钱。到了2014年的5月16日,他跟我说孩子办工作的事被一个叫梁某某的人骗了,需要让我到石家庄一起报案,因此,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到了刑警队报案。3、魏某甲证言称:2013年2月份,我老家的亲戚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说家里有个孩子学电力的,看我能不能帮忙找人给找工作,我说我看看吧。过了两天,我给梁某某打电话问梁某某能不能给我老家一个学电力的孩子安排个工作,梁某某说知道了。过了一个多月,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国家电网现在正在招人,分配到河北省和石家庄市工作,国家电网不面向社会招人,通过他所在的人力资源公司可以办理,在省里或市里上班都可以,办理一个人费用18万。我对梁某某说花费钱太多了,我不办了。2013年5月初,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已经安排了两人到国家电网了,还有一个指标,你还办不办。然后我就给李某甲打电话说,正好国家电网在招人,让李某甲来石家庄谈谈给孩子安排工作的事。5月13日,李某甲来到石家庄,我和李某甲、梁某某约好到梁某某家见面,我和李某甲在公交70路东五里站牌见面后,我、李某甲、李某甲儿子三个人一起到了位于夏朵小区2-2-2楼中间门的梁某某家中。梁某某介绍说,这次找的是国家电网一位姓马的经理,马经理是国家电网管人力资源的经理,这次的事很快就能办好,这次的工作很好,工资一年好几万,待遇又好,别人办理要20万元钱,让抓紧交钱,说两三个月就能上班,安排成需要18万元钱,如果办不成,全额退款。李某甲说钱太多了,能少点吗。梁某某说,可以,那就17万元钱。李某甲说我们回家商量商量再决定,我和李某甲父子三人一起离开了梁某某的家。2013年5月14日,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要办赵某乙工作的事,我和李某甲父子再次到梁某某家,李某甲和梁某某约好5月15日以现金的方式交赵某乙找工作费用17万元,梁某某和李某甲互留了联系电话。5月15日上午,我、李某甲、郑某乙(梁某某老婆,梁某某说有事,就让她老婆郑某乙来收钱)在中华大街中山路交口西北角建设银行,郑某乙将李某甲给的17万元现金存入了郑某乙的银行卡内。然后郑某乙将已经写好的盖有石家庄青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公章的17万元的收据给了我(2013年底我将收据给了李某甲)。2013年8月份,梁某某给我打电话,让赵某乙面试,因为我当时在外地,我就打电话通知了李某甲。后来,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带赵某乙和梁某某在中华大街工农路交叉口见了一面并没有面试。到了2013年12月月初,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赵某乙工作的事不好办,钱太少,说让再加3万元钱才能办理。我电话告知了李某甲,李某甲同意了。2013年12月13日,李某甲让我陪他一起到梁某某位于中山西路佳泰大厦1301房间的办公室,李某甲给梁某某3万元现金,梁某某当场打了收条,我作为见证人在收条上签了字。过了几天,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赵某乙自己到医院体检,把体检报告交给梁某某,如果体检合格就可以上班了。我就把体检的事电话通知了李某甲,具体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2013年12月底,赵某乙的工作还没安排好,我和李某甲多次催促梁某某,梁某某一直说快了,赵某乙就对李某甲说工作的事不办了,让退钱。李某甲把赵某乙不办理工作的事给我和梁某某说了,梁某某说钱在7个工作日后把钱退给李某甲,可后来梁某某一直不退钱。2014年3月初,我和李某甲多次催促梁某某退钱,梁某某说钱已经给了电力部门的领导退不了,你们可以找别人代替赵某乙继续办理工作,后面的事李某甲直接和梁某某联系,我就不知道了。2014年5月中旬,梁某某钱一直不退,电话不接,人找不到,于是,我就和李某甲、赵某乙的父亲一起报警了。4、李某甲证言称:2013年2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国明章家做客,听国明章说他的亲戚赵某甲的孩子找工作,看能不能安排到电力部门。我说给问问吧,如果行我告诉你。大约过了一个多月,我给魏某甲打了个电话,问她能不能帮忙,她说给找个人问问再说。大概到了4月中旬的时候,我向魏某甲咨询看看能不能办,她说联系好了能办,当时赵某甲没有找我,我也就没有向他说起这件事。大概到了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赵某甲又跟我提起此事。于是我跟魏某甲联系,我们约好到石家庄见面,当天我就到了石家庄。我和魏某甲一起来到桥西区红旗大街与南二环交叉口南行好像是叫夏朵小区的一个住户内见到一个男子,魏某甲跟介绍说他叫梁某某,是石家庄青华人力资源公司的,梁某某说认识国家电网的马经理,正好国家电网需要招工,有指标,办一个需要17万元,他当时对我说一个月之内就能上班。问完以后,我就赶回了邢台老家。第二天,赵某甲到我家去询问此事,我说办这件事需要17万元,他就同意了。过了两天赵某甲把17万元现金给我送到了家中,我跟魏某甲联系好当天赶到了石家庄纪念碑附近,与魏某甲见了面。那天好像是2013年5月15日上午(记不太清了),我到了约定见面的地点,当时魏某甲、梁某某的妻子(魏某甲告诉我的)在那等我,我从我的邮政储蓄卡上取了17万的现金,然后我们三人一起赶到中华南大街的一个建行,把钱汇入了梁的妻子的账号内,后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魏某甲给了我盖有石家庄青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公章的17万元钱的收据。大概到了2013年7月份,我问梁某某事情办得怎么样了,他说让我们等等。到了8月的一天,梁某某打电话告诉我,准备安排赵某乙到位于石家庄桥西区中华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附近的国家电网石家庄供电公司面试。第二天我和赵某乙一起来到国家电网石家庄供电公司门口等梁某某,与梁某某见面后,他说国家电网的马经理在这工作,面试合格后,就可以让赵某乙在这上班了。又过了一会儿,梁某某告诉我们马经理有事,回头再安排面试,让我们先回去,我们没有办法就返回了邢台。回去以后,我们就天天等消息,也没有结果,我多次和魏某甲联系,一起向梁某某询问办工作的事,约他见面他也推三阻四的不见面。到了2013年12月份,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办这事的钱不够了,需要再交3万元才行,我没办法就让赵某甲又准备了3万元钱,在2013年12月13日,我和魏某甲一起送到了位于石家庄桥西区中山西路与师范街交叉口的佳泰大厦1301室把钱给了梁某某,他承诺我们一个星期就可以让赵某乙上班。我们听到这个消息就走了。又过了半个多月,大概是到了2014年初的时候,梁某某打电话告诉让赵某乙体检,如果体检合格就能被录用,可以上班。当时,我把消息告诉赵某乙,赵某乙到石家庄自己找医院进行了体检,把体检报告给了梁某某。大概到了2014年2月份底,我看赵某乙的工作迟迟安排不了,就要求退钱,梁某某说钱给了国家电网的大领导退不了,如果赵某乙不想办了可以找个别人替代。当时我想,赵某甲总催我退钱,我也没有办法,不行就先找自己家的亲戚睢某甲顶替,等办成之后,让睢某甲把钱给出了,我把钱再给了赵某甲。于是就同意,过了没几天,梁某某让我到佳泰大厦他的办公室取了一份署有“国家电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录用通知函,让睢某甲2014年3月18日报到。但是到了现在,也没有上班,我就拿着梁某某给我的录用通知函到国家电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去询问,被告知没有这件事,知道被骗了。于是我就和魏某甲、赵某甲一起来报案了。5、马海云证言称:2013年8、9月份(具体的时间我记不清了),梁某某给我打来电话问我,能不能给一个学生安排到电力部门工作,我说正好认识一个朋友能办,我可以给他问问。然后我就给朋友打电话进行咨询,我的朋友说可以办,并让我问清要办工作的人的基本情况,并说要准备6-7万元钱。问清以后,我给梁某某打了电话,告诉他把要办工作人的简历发过来,并告诉办这个事需要7万元钱,让他准备2万元的定金,以3个月为期限,如果3个月办不成,就把定金退还,如果办成了把剩下的钱给人家。他说考虑考虑。过了两三天,他到石获北路我的手机店里找到我,又核实一遍情况,决定让我帮助办,我同意了。紧接着梁某某把要办工作的人简历发到我的邮箱内,我看了一下,那个学生叫赵某乙,女,大学学历。然后又过了一两天,梁某某让人给我送来两万元钱现金,我收到以后,就开始给他运作赵某乙工作的事。快到3个月的时候,也就是201312月份左右,我看没有结果,就给梁某某打电话,告诉他办不成了,要把钱退还给他。他同意了,给了我一个建行的卡号,我直接通过银行转账汇到梁某某的账户内。在帮梁某某给赵某乙安排工作的过程中,我未与赵某乙见过面。6、赵晓亚证言称:梁某某大概在2011年底2012年初代理我们公司进行人力资源招聘,不是公司员工,只收代理费。2013年1月份以后梁某某再没和我们公司有过任何合作。我是2012年12月24日左右到石家庄市青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主管招聘安排输送大学生就业的部门)上班至今,2014年3月份我担任了石家庄市青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至今,从我在石家庄市青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上班起,就没见过梁某某,也没有和梁某某有过业务来往。因为我们公司只要是大学生就业输送都要通过石家庄市青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也就是我所在的部门。从2013年1月1日以后,我们公司就和梁某某没有任何工作关系、业务往来了,梁某某也再没有代理过我们公司招聘大学生了。这张收款收据(李某甲提供的盖有石家庄市青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公章的17万元收款收据)不是我们公司的。收据上的公章不对,我们的公司公章都放在公司财务,我们也没有给国家电网输送过就业大学生,看收据时间(2013年5月份)当时梁某某早已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了。这张收款收据应该是伪造的。从我2012年底到公司上班就没有见过梁某某这个人,他的情况我不清楚。7、刘某甲证言:我认识梁某某,是2013年5月或者6月份通过QQ聊天认识的。我和梁某某没有深交,仅仅见过面。梁某某没有找我帮忙安排一个叫赵某乙到电力部门工作的事。8、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李某甲在2014年6月5日在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维明刑警中队辨认出7号照片即为梁某某。魏某甲在2014年6月5日在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维明刑警中队辨认出8号照片即为梁某某。9、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证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从未发布办案警察求证的《录用通知函》,公司从未与石家庄青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合作开展员工录用事宜。10、户籍证明:梁某某,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证明梁某某在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1、梁某某抓获经过:2014年6月5日上午12时许,民警根据线索: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自己开办的星翔广告公司出现,民警找到星翔广告公司所在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盈伴大厦寻找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盈伴大厦门口将要准备外出的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抓获。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够为他人找工作,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辩称其实际收到16万元,其余款项给了魏某甲及刘某甲的意见,以及辩护人辩称梁某某诈骗金额应当为16万的意见,经查,梁某某自称其将款给了魏某甲及刘某甲,但二人对此均予以否认,梁某某在当庭亦称没有证据可以证实上述情况,故梁某某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梁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梁某某构成自首的意见,因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梁某某系被抓获,同时梁某某在供述中关于得款的数额与审理查明的证据可以证实的事实不符,故无法认定梁某某系如实供述,故对其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款项,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尚未退还的赃款,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数额、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梁某某尚未退还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十六万元,返还被害人赵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静人民陪审员 舒瑛人民陪审员 刘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