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黄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黄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钟某某。委托代理人:宾彪,中江县龙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易佑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宾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3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以夫妻名义生活,1999年3月15日生育1女黄某甲,2006年6月15日生育1子黄某乙。原告与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家庭矛盾,原、被告现已分居生活,双方为子女的抚养权纠纷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非婚生女黄某甲由原告抚养,非婚生子黄某乙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共同负担。被告黄某某辩称:原告与被告非婚生育子女及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属实。被告要求非婚生子女黄某甲、黄某乙均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给付子女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自愿放弃对非婚生子女黄某甲、黄某乙的抚养权。经本院审查,原告承认被告的答辩意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非婚生育的子女黄某甲、黄某乙由被告黄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佑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