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台州市王家茶叶批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台州市王家茶叶批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6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王家茶叶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7幢腾达路338号-45室。法定代表人:王和川,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台州市王家茶叶批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其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吴立信人民陪审员 姚远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