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某某罚金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执字第40-1号移送机关友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某某。关于宋某某罚金一案,友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友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罚金3000.00元。友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5月5日移送执行。本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友好区人民法院(2015)友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3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树文审判员 :黄耀辉审判员 :狄国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东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