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方銮凤诉惠来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銮凤,惠来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揭惠法行初字第6号原告方銮凤,女,汉族,1962年5月25日生,惠来县惠城镇人,现住惠来县惠城镇墩高。居民身份证号:4452241962********。委托代理人林秀梅,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良,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惠来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汉锋,局长。委托代理人廖清松,惠来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保险关系股股长。原告方銮凤诉被告惠来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受理。原告及后发现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单位惠来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行使社会保险登记职责。故原告在2015年5月5日变更被告为惠来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惠来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5年5月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原告其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原告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于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銮凤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銮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方銮凤负担。审 判 长 胡振海审 判 员 黄亚艺人民陪审员 刘加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伟娜速 录 员 陈丽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