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107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某,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光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