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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德云、陈健与陈健、朱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云,陈健,朱廷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李德云。委托代理人黄洲,扬州市邗江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健。被告朱廷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云与被告陈健、朱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为2150元,由原告李德云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