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德云、陈健与陈健、朱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云,陈健,朱廷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李德云。委托代理人黄洲,扬州市邗江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健。被告朱廷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云与被告陈健、朱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为2150元,由原告李德云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