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苏某诉王某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苏某,男,汉族,住旬邑县职田镇,村民。被告王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平怀人民陪审员 张栓贵人民陪审员 马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凯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