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12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某减半负担100元。审判员 马吉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