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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邵东县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忠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县水利水电有限公司,谢忠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646号原告邵东县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牛马司镇施家坝水电站。法定代表人杨吉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成,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忠著,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原告邵东县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忠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原告邵东县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东县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县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91元,减半收取2445.5元,由原告邵东县水利水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霞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