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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商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山东聚华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聚华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商初字第1751号原告山东聚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兆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廷伦,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法定代表人田茂军,董事长。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吕明谦,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继平,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桓台县(特别授权代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金增强,济南天桥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聚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聚华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以二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聚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聚华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1元,由原告山东聚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裕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娄焕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