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黄甫明与蒲加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甫明,蒲加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黄甫明被执行人蒲加万申请执行人黄甫明与被执行人蒲加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出的(2015)西充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蒲加万至今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案在诉讼前对被执行人蒲加万应在西充县李桥乡领取的房屋风貌整治工程款30万元进行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蒲加万应在西充县李桥乡政府领取的房屋风貌整治工程款30万元,并将该款汇至:收款人: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231553442910000092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安汉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邦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