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毅与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099号原告张毅,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刘洋东,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0927671-6),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74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委托代理人聂麟,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护,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张兰,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肖东,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毅不服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毅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戴真银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瑶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