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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正广和实业有限公司与金淑全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正广和实业有限公司,金淑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正广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真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淑全,户籍地址:重庆市梁平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正广和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镇同乐村,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