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曾凡红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凡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758号罪犯曾凡红,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蒸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曾凡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四千六百五十元五角四分。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经本院二审审理,对其改判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曾凡红无法定理由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凡红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要生审 判 员 陈 慧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