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行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济南鼎宇制衣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鼎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章行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建民,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斌,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鼎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亓守利,男,经理。委托代理人亓守德,男,1974年7月22日出示,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系亓守利之弟弟。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济南鼎宇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被执行人济南鼎宇制衣有限公司未依法支付其单位113名劳动者的工资,对此申请执行人给被执行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章人社监令字(2014)第068号),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20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章人社监理字(2014)第010号行政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内容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支付李明莉等113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计475274元。后李秀美等15名劳动者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李明莉等98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计400584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章人社监理字(2014)第010号行政处理决定,于当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章人社监执催字(2015)第001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章人社监理字(2014)第010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章人社监理字(2014)第010号行政处理决定中的支付李明莉等98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400584元准予执行(附98名劳动者劳动报酬明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金花审判员 巩传江审判员 张 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