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91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梦域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梦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91号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冒光灿。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梦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湘宇。本院受理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梦域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一案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喻 湜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