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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少民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少民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顺,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丽,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臧某。委托代理人牟岩,山东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臧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勇军审 判 员  匡克政代理审判员  杨 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