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813号原告王某甲,男,居民。被告王某乙,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秋波审 判 员 陈红霞人民陪审员 岳忠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子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