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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徐威、陈春洪与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威,陈春洪,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徐威。原告:陈春洪。原告徐威、陈春洪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琦,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鑫园路5号。法定代表人:卢小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威、陈春洪与被告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威、陈春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威、陈春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威、陈春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2元,由原告徐威、陈春洪负担。审判员  秦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