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徐威、陈春洪与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威,陈春洪,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徐威。原告:陈春洪。原告徐威、陈春洪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琦,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鑫园路5号。法定代表人:卢小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威、陈春洪与被告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威、陈春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威、陈春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威、陈春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2元,由原告徐威、陈春洪负担。审判员 秦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