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贺馨瑶与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馨瑶,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贺馨瑶。被执行人刘敏。申请执行人贺馨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秀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贺馨瑶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自动给付完毕。被执行人刘敏已支付执行款20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200元,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文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