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红军与张浩元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军,张浩元,胡译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17日。被执行人张浩元(曾用名张用品),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4日。被执行人胡译心,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3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张用品名下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XXXX(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武胜国用(2004)字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36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总层数三层)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刘红军(公民身份号码:X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