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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行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高文鑫与宜宾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附带行政赔偿行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宜行监字第9号高文鑫:你与宜宾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4)宜行终字第50号行政附带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诉,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申诉称因乡村修公路占用你土地和未按承诺修路进院坝,你便采取堵路的方式维权,为此,宜宾县公安局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因该处罚,你又采取不当的方式维权。对此,宜宾县公安局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综上,你诉称占用你土地修路和未兑现修路进院坝的承诺等请求,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不应采取过激的方式。但你采取编造谣言进行散布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宜宾县公安局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正确。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宜宾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并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因此,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