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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彭中彬申请执行王顺金、张凤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中彬,王顺金,张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彭中彬,男,汉族,生于1970年,现住重庆大足县邮亭镇。被执行人王顺金,男,生于1969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张凤英,女,汉族,生于1969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运输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彭中彬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王顺金、张凤英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顺金、张凤英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