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殷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47号原告:殷某,女,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汪观利,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琼,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孟某,男,汉族,1981年4月21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原告殷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殷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晓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