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46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某公司定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2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除去已垫付5464元,当庭支付14536元。案件受理费140、执行费120元均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申请执行人已当庭领取案件款14536元及案件受理费1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骁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