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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一初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宦荷花与宦柏谊、陶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0906号原告:宦荷花,务工。委托代理人:乐传民,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新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宦柏谊,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陶春兰,女,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宦荷花诉被告宦柏谊、陶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强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宦荷花的委托代理人俞新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宦柏谊、被告陶春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宦荷花诉称:2014年1月20日被告宦柏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现金支付后,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双方约定被告于2015年1月1日还款。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月息1.5%计算,暂计算自2014年1月20日至2015年3月20日,应支付至实际给付日);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宦荷花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户籍信息,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3、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宦柏谊、被告陶春兰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因需要资金周转,2014年1月20日,被告宦柏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一分五厘(即1.5%),到年结账,即最后还款期限为2015年1月1日。据原告方陈述,本金和利息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宦柏谊出具给原告宦荷花的借条为证,双方在借条上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此债务被告宦柏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月息1.5%计算,自借款之日即2014年1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陶春兰作为被告宦柏谊的配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为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宦柏谊、陶春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宦荷花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自2014年1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息随本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元,由被告宦柏谊、陶春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强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艳芳(兼)附: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