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梅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温育欣与郑瑞宏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育欣,郑瑞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梅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温育欣,男。被执行人郑瑞宏,男。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揭普法梅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郑瑞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账号2019002201021082703、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长春路支行账号6228481398581841472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育欣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瑞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账号2019002201021082703、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长春路支行账号6228481398581841472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官德猛代理审判员 吴纪事代理审判员 王旭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红丽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