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1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雪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峰,肖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113-1号申请执行人:陈雪峰。被执行人:肖冬玲。关于陈雪峰申请执行肖冬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肖冬玲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雪峰163710.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6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肖冬玲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冬玲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述被冻结账号,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立灿审判员 李国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