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申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季与刘长林、延吉市朝阳川镇平道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季,刘长林,延吉市朝阳川镇平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5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季,男,1962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李乐乐,女,1986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龙井市,系李季之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长林,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延吉市。一审第三人:延吉市朝阳川镇平道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延富,主任。再审申请人李季与被申请人刘长林、一审第三人延吉市朝阳川镇平道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四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寇承魁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佳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