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何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何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军峰审 判 员 杨 朝人民陪审员 张宝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由晨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