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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何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何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军峰审 判 员  杨 朝人民陪审员  张宝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由晨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