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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崔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崔某。被告冯某。原告崔某因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1月28日向冯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崔某,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某诉称,崔某和冯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0年4月14日办理结婚证,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冯博宇,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冯思甜,双方婚前了解较少,草率成婚,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冯某经常打骂崔某,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崔某起诉要求判决与冯某离婚,婚生女孩冯思甜随其生活,抚养费由冯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婚生男孩冯博宇由冯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冯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双方感情好,能够继续生活,不同意离婚。根据到庭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经到庭当事人的认同,本院归纳庭审争议焦点为:1、崔某、冯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崔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2、如果离婚,婚生子女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承担。3、如果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债务如何承担。针对庭审争议焦点,崔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结婚证1份,据此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针对庭审争议焦点,冯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冯某对崔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崔某与冯某于2008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4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10年4月14日补办了结婚证。二人共同生育两个孩子,长子冯博宇(2009年11月18日出生)目前随冯某生活,长女冯思甜(××××年××月××日出生)目前随崔某生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区分的界限。崔某与冯某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并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今后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互尊互爱,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睦而努力,夫妻感情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对崔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崔某与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崔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利军审 判 员  苑书昌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