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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4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XXX与李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李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105号原告XXX,农民。被告李猛,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李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