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殷小军,黄海云与宝禾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殷小军,黄海云,宝禾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殷小军。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小军,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云,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岚,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禾行(BLOSSOMTRADING)。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氹仔布拉干隆街***号濠景花园**座**楼E。企业主:张雪莲。委托代理人:龙彬,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珍,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殷小军、黄海云因与被上诉人宝禾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已于2015年1月20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自接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243.99元。逾期交费,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或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殷小军、黄海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