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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苏加明与淄博富鑫铸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加明,淄博富鑫铸造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69号原告:苏加明,男,1960年9月11日生,汉族被告:淄博富鑫铸造厂法定代表人:毕绪富,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加明诉被告淄博富鑫铸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加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苏加明负担。审判员  李圣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