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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龙锡泉与积水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锡泉,积水置业(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204号原告龙锡泉,男,汉族。被告积水置业(沈阳)有限公司。负责人和田纯夫,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锡泉诉被告积水置业(沈阳)有限公司采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锡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锡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龙锡泉承担50元,其余1,000元返还原告龙锡泉。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