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杜爱花与任成芳、孙仁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爱花,任成芳,孙仁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8号原告杜爱花。委托代理人楚奇。被告任成芳。被告孙仁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崔建生。委托代理人薛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爱花与被告任成芳、孙仁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宋华忠审 判 员 王予娥人民陪审员 张家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单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