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亚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亚鹏,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生效的(2014)平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处被执行人张亚鹏缴纳罚金20000元,因其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王国荣代理审判员 解宏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 员员 运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