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商初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与被告李雨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李雨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商初字第343-1号原告李华,女。被告李雨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李雨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雨泽在XXX银行的工资予以冻结5万元,并提供其位于鸡冠区某办某委某小区XXX号,建筑面积137.68平方米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雨泽在XXX银行的工资5万元;二、查封原告李华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为李华的房屋的位于鸡冠区某办某委某小区XXX号,建筑面积137.68平方米产权证号为XXX号房屋的房籍。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变卖、抵押、转让、互易、典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孔庆华代理审判员 庞学勤人民陪审员 张艳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盛正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