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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仲审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振鼎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振鼎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仲审字第00012号申请人无锡市振鼎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湖滨路157号D区1号。法定代表人孙丽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伟、杨茂根,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峰、陈江,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无锡市振鼎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鼎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振鼎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4)锡仲调字第941号调解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为: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锡仲调字第941号调解书应予执行。审 判 长  韩 蓓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楚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