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丁辉诉郭德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辉,郭德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丁辉,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郭德全,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原告丁辉诉被告郭德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租赁我口粮田3.13亩,2013年秋租赁到期。我要重新处理土地,出租10年,每年租金2200.00元,10年22000.00元,一次性付清。被告说他没钱,仍要每年一交,我不同意,如不能10年一次性付清,我就不租给他,让他把地倒出来,他既不交租也不倒地。有人要扣大棚种西瓜,终身租用我家地出价80000.00元。因为被告不给我倒地而没有租出去,耽误了长期出租机会。现在被告即使倒出土地,我也找不到主了。因被告不倒地造成我经济损失,为此我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倒出3.13亩土地,并赔偿损失10000.00元或者由被告继续经营我的土地至本轮土地承包期满,但必须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按每亩700元计算)。被告辩称,我和丁辉家属赵春兰有口头协议,上轮承包期是1998年—2013年终止。自你搬家后15年间,丁辉没有给我任何联系方式,只有和赵春兰有联系。16年间全部是赵春兰一人来拿租金和处理地的事情,这是你同意的,不然你为什么不来拿钱。况且2013年到期,你为什么不找我说要回土地,怎么还是赵春兰来和我口头协议下轮承包了,每亩600元,我履行协议在你们的地里每年投入上万元,种下小葡萄现已一年,丁辉来涨价每亩700元,我也同意。2014年租金已经提前支付,你要无理支付一次性10年租金,2015年租金给你你不要,想要10年,我不同意,这笔帐哪个都会算,10年租金2万多元,存在银行利息是多少,哪租金要上千元每亩地。土地2013年到期,你为什么不找我要地,而且还是赵春兰来处理的土地事情,难道不是经过你的同意吗?16年来他来拿钱,她来协议处理,已经是事实存在的。赵春兰有权利主张自己的那份土地的权力,要想要回地只有赵春兰来主张,现在你们已经离婚,你没有权力替她主张。我和赵春兰协议在先,现在她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不能把她那份土地给任何人,即使给任何人,也要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和调整,继续履行我们之间的协议。丁辉说我耽误你把地租出去,我倒要问你哪个能承包你家属协议以后,人家种下满地葡萄都一年了,还要和你承包。8000玩一次性付清,每亩地700元,3亩地那是要给你40年的租金,国家土地三十年不变,离下一轮土地调整还有十几年,他难道不懂吗?到那时赵春兰离异,户口迁出,你的2个女儿嫁人,他们的土地要统归村委会调整,到那时可能只有你一人的土地,难道这个人要拿8万元承包你一个人的一亩地,那岂不是要承包到100年以后。你几次到村委会调解,一切村委会都了解,请法院予以调查。经审理查明,经盖州市东城办事处张郎寨村委会证实,原告丁辉户3口人在该村分得3.13亩口粮田。1998年原告将3.13亩土地租赁给被告郭德全经营,租期15年,到2013年到期。2013年租赁到期后,被告继续经营原告的土地,于2014年春天在地上种植了葡萄,并通过原告的妻子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土地租金,每亩600元,计1878元。2014年秋,原告向被告提出要回土地,双方协商土地租金每亩700.00元,因租金支付方式未达成协议(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被告要求按年支付),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虽提出收回土地,但不同意对被告的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载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土地租赁到期后,被告继续经营原告的土地,原告收取了被告2014年租金,应当认为双方的租赁关系延续,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现双方仅是因为租金支付方式存在争议而未达成土地租赁协议,因此,应继续保持双方的租赁关系至本轮土地承包期满,至于租金支付方式,既然被告想继续租赁原告的土地,租金就应一次性支付,每年每亩按700.00元计算,至2027年尚有13年,土地租金为28483.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3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户享有3.1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继续经营原告的土地至本轮土地承包期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地租金28483.00元。案件受理费19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旭东审 判 员 于莉莉人民陪审员 朱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