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何乃林与苏建林、陈志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建林,何乃林,陈志芬,张宝国,秦正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建林。委托代理人陶天春,建湖县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乃林。原审被告陈志芬。原审被告张宝国。原审被告秦正松。上诉人苏建林因与被上诉人何乃林,原审被告陈志芬、张宝国、秦正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14)建冈民初字第0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建林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建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建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苏建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伟平代理审判员 荀玉先代理审判员 朱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