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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光辉与王福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辉,王福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陈光辉,农民。被告:王福山,农民。本院在审理陈光辉诉王福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肖 民审 判 员  李桤三代理审判员  孙学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绍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