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光辉与王福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辉,王福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陈光辉,农民。被告:王福山,农民。本院在审理陈光辉诉王福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肖 民审 判 员 李桤三代理审判员 孙学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绍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