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嘉兴市荷花鑫淼经编厂与嘉兴鑫浩服装有限公司、马李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嘉兴市荷花鑫淼经编厂,嘉兴鑫浩服装有限公司,马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荷花鑫淼经编厂。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被执行人嘉兴鑫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马李萍。本院在执行嘉兴市荷花鑫淼经编厂与嘉兴鑫浩服装有限公司、马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兴鑫浩服装有限公司、马李萍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被执行人案件较多,且其所有的财产均设定了抵押,现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6656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17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